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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康刑事律师 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自首?

时间:2023-06-28 09:43:00

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自首?接下来将由安康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,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安康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!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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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自首具有以下组成条件:


(1)自动投案


所谓自动投案,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现、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者被群众扭转的行为,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,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。在这方面,司法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:


1、投案时间


自动投案的期限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,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后,但无论如何,都应该是在犯罪人被归案之前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。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,主动交代犯罪的,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发现,犯罪人逃跑。在通缉和追捕的过程中,他们主动投案,经核实准备投案的,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,视为自动投案。显然,放宽投案期限有利于犯罪分子弃暗投明,做出积极选择。


2、投案意志


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“自动”行为,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。至于投案的动机,因人而异。有的出于真诚的悔改,争取宽大处理;有的被法律威力吓倒,被迫走投无路。无论出于什么动机,都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。


3、投案对象


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犯罪。投案对象可以是具有侦查、起诉、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,如街道派出所、人民法院等,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、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负责人。投案对象的普遍性为犯罪分子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。


4、投案内容


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,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、起诉和审判,不能逃避,才能使自首成立。犯罪分子自动投案、供述罪行后隐匿、逃脱、推翻供述、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表他人代表他人代表他人代表案件的,属于拒绝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,不能构成自首。


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,才能建立自动投案。


(二)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

1、投案人必须供述犯罪事实


在司法实践中,鉴于犯罪分子由于特殊的犯罪时间、地点、环境或生理、心理原因,往往难以立即作出全面或准确的供述,因此只需要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。犯罪分子只供述次要犯罪事实,避免主要犯罪事实的,不能视为自首。


2、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


也就是说,由自己实施,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。当然,这里可以是投案人个人实施,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,既可以是犯罪,也可以是数罪。


3、投案人提供的犯罪必须如实


所谓如实,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事实与所做的事实相一致。


4、投案人必须主动提供犯罪事实


所谓主动,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,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其主动性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减弱。


上述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的必要条件。两者相辅相成,密不可分。

二、一、自首的情节有哪些?


1、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;


2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;


3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被判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,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的,以自首论;


4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自首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的,自首。对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如实供述犯罪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如实供述犯罪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

 以上相关内容,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。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安康刑事律师,安康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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